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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營字第09941011110號公告修 正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增訂第3條之1、第14條之1條條文;並自公 告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消費者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廣五字第16565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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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營字第09941011110號公告修 正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增訂第3條之1、第14條之1條條文;並自公 告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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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141006750號 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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