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實施時間
(一)本會每兩年各辦理考核一次,一年考核中央主管機關,次一年考
核地方主管機關。
(二)考核期程於每年五至七月間辦理,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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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評比
(一)依考核成績分列考核等第為特優、優等、良等、普等及未達列等
五級。
(二)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
;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良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
分者為普等;未達六十分者為未達列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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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告及建議獎懲事項
(一)名列特優、優等、良等機關:頒給團體獎牌(盃);及依考核當
年預算額度頒發團體獎勵金。
(二)名列未達列等機關:函知機關首長,促請加強督導所屬各單位積
極檢討改進;必要時,得公告機關名稱。
(三)建議獎懲:本會得視實際考核情形建議受考機關給予相關人員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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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後續追蹤
(一)名列未達列等機關,必要時於次一年度辦理複核作業。
(二)連續三次名列普等機關,必要時於考核後之次一年度辦理複核作
業。
(三)受複核結果不合格者,本會將函請受複核機關將檢討改進情形提
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四)考核結果,考核小組對於重大消費事件如認需要,得要求該事件
之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辦理該重大消費事件之複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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