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督導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督字第0990000269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消費者保護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考核實施時間
  (一)本會每兩年各辦理考核一次,一年考核中央主管機關,次一年考
        核地方主管機關。
  (二)考核期程於每年五至七月間辦理,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六、考核評比
  (一)依考核成績分列考核等第為特優、優等、良等、普等及未達列等
        五級。
  (二)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
        ;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良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
        分者為普等;未達六十分者為未達列等標準。

七、公告及建議獎懲事項
  (一)名列特優、優等、良等機關:頒給團體獎牌(盃);及依考核當
        年預算額度頒發團體獎勵金。
  (二)名列未達列等機關:函知機關首長,促請加強督導所屬各單位積
        極檢討改進;必要時,得公告機關名稱。
  (三)建議獎懲:本會得視實際考核情形建議受考機關給予相關人員獎
        懲。

八、後續追蹤
  (一)名列未達列等機關,必要時於次一年度辦理複核作業。
  (二)連續三次名列普等機關,必要時於考核後之次一年度辦理複核作
        業。
  (三)受複核結果不合格者,本會將函請受複核機關將檢討改進情形提
        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四)考核結果,考核小組對於重大消費事件如認需要,得要求該事件
        之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辦理該重大消費事件之複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