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
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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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 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修正管理會之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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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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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立法理由〕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本基金決算賸餘
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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