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60200905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刪除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發布施行
。茲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調整,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並參酌一般非
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管理會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公庫法等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本基金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
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
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修正管理會之
名稱。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立法理由〕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本基金決算賸餘
之處理原則。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與其他法令之適用關係,應依具體情形由個案判斷,爰依法制
    體例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