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700241082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6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 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係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乃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
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為符合行政院組織法及原
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爰提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
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其要點為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
銜。

法規異動

修正

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
    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
    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每一審級訴訟之代理或辯護,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四、以集體身分申請者,依前款之酬金為基礎,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
    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立法理由〕
為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