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0963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智慧創作專
用權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
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 ;其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為落實上開規定,爰擬具「原住民族
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計十五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共同基金之目的。(草案第二條)
三、共同基金之來源。(草案第三條)
四、共同基金之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共同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草案第五條)
六、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任期。(草案第六條)
七、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開會時間。(草案第七條)
八、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八條)
九、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內部行政組織。(草案第九條)
十、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報酬。(草案第十條)
十一、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草案第十一條
      )
十二、共同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二條
      )
十三、明定管理委員會應造具表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共同基金結束時之處理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