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 日公布,並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 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原 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中心主任及副主任之權責。(第二條) 三、本中心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八條) 四、本中心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