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080008785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原
住民族委員會為強化對於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監督與管理,並
協助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之缺漏,以適時進行修正,
提升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爰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原住民族
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實施情形應包含之內容及提出方式。(第二條至
    第四條)
三、受稽核機關之擇選及其考量因素、稽核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
    五條)
四、稽核之通知及期程調整規定。(第六條)
五、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第七條)
六、稽核小組之組成及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八條)
七、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九條)
八、改善報告之提出方式及時程。(第十條)
九、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一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