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10006316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含保存及發
展研究等工作,涉及多領域之專業,亟須大量公民營機關構、團體、學校
人力之投入,爰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工作,以鼓勵社會
大眾一起投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事務。為完善規範其獎勵對象、基準、申
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案共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獎勵之對象。(第二條)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獎金。(第三條)
四、獎勵方式。(第四條)
五、獎勵之申請。(第五條)
六、獎勵審議方式。(第六條)
七、獎勵申請資料不實處理方式。(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