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款運用及動支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建字第 10300206092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4點附件及第7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透
    過產業發展、社福醫療、部落安全、人文教育、環保生態及環境景觀
    等六大發展面向,以全方位開放的新視野,藉著在地化的行動模式,
    推動全面性的部落社區改造運動,重新打造及發展原住民社會的主體
    意識與價值,營造蘭嶼「永續成長、成果共享、責任分擔」的社會環
    境,特定訂本規則。

四、臺東縣蘭嶼鄉之椰油、野銀、朗島、紅頭、漁人及東清部落已立案之
    社區發展協會,得視部落需求依第四點提出計畫書,並經社區發展協
    會決議通過後,檢具申請表、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及會議紀錄,送
    交蘭嶼鄉公所彙辦。
    前項資料經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彙整後研提實施計畫,函報臺東縣政府
    層轉本會。
    第一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未檢具應附文件者,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得限期
    補正。

七、計畫申請、審議、請款流程如附表補助作業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