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 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在案。為使專業獎章頒 給辦法更臻完善,並力求頒獎原則之一致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三 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避免混淆本會獎章種類及同一受獎人就同一事蹟重複授獎,爰增修本 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考量專業獎章係國家榮典之授予,對於獲頒者有其崇高之尊榮性,增 訂不得頒給獎章情形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