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60001689A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第18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60005440號函洽悉)(中華民國106年2 月2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 5次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9月26日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第1屆第26次理事會會議通過修正 及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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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23 7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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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4月25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60 5-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9點 (中華民國85年3月22日銀行公會第五屆第六 、七次理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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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5月2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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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28 71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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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44 4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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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36 10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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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424 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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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64 8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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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260 6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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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9 70000451A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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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99 0000369A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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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9 90002329A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8條、第25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 9 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258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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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 000002299A號函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000335830號函准備查)(中華民國100 年 8月3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10次理監事 聯席會議核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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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10001629A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第18條、第39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7 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100196950號函洽悉) (中華 民國101年6月28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臺央外柒字第1010025096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 4次理事會議核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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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10001658A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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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4 0000746A號函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400051850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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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5 0003475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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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60001689A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第18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60005440號函洽悉)(中華民國106年2 月2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 5次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所列資料,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授信案件及
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予索取。
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國際聯貸案件,得依海外分行
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或國際聯貸之特性,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
辦理徵信工作。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非國際聯貸案件,如授信戶為國內企業之境外關係企
業,其財務、業務實際上由國內企業負責運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財務資料得以「國內企業合併報表」或「國內企業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
核報告(查核報告須有揭露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之投資關係或另由國內企
業出具與該授信境外企業關係之聲明書)及境外關係企業之所得稅報表(
如設立於免稅地,得改徵提自編報表及最近年度政府規費繳訖證明單據影
本)」替代:
(一)由授信戶提供十足之外幣定存單或其他合格外幣資產為擔保品者。
(二)由授信戶之國內關係企業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由國內關係企業開立本
      票經授信戶背書或由授信戶與國內關係企業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者
      。
依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
信業務要點」規定對在臺無住所外國人辦理之新臺幣授信業務,如該在臺
無住所外國人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如Moody’s、S&P或Fitch)評等在
BBB-以上等級,得比照本條第二項規定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
信。但金管會104年5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定之文件、外國法
人之董監事名冊、最近三年度之財務報表、股權分配資料、信評資料及借
款用於國內從事投資之交易證明文件仍應徵提。上述交易證明文件於借款
用於投資證券時,得以先徵提『外國人投資證券之完成登記證明文件』,
並於事後再補徵提相關交易資料之方式替代;如為來台上市(櫃)公司募
集與發行公司債之保證業務時,得先以徵提公開說明書、發行計畫及中央
銀行同意函,並於事後再補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之方式替代
。

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
      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
      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
      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公司並應
      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
      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網站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二)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
      作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依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
      制。惟授信戶如未出具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者,仍應出具其向
      所在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之所得稅報表。
(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
      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
      ,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
      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
      書表之承諾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
      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
      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
      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
      相關規定,以資規範。
(五)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合理
      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
      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六)會員應於授信契約中約定,請授信戶要求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
      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七)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以下同)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
      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
      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
      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內不予採用;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
      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
      用。
(八)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該買方額度免計入授信金額達新台
      幣三千萬元,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金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