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 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3月2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2)臺財證(一)字第17622號 函核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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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1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3)臺證交字第01285 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83年1月19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 證(一)字第5019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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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5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上字第0907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85年5月2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5)臺財證(一)字第3053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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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1月2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一)字第13977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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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1189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5月15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374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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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0833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4月 9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1737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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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9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2378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 9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135677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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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321 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12 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54780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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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336 7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增訂第2條之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97年11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546 71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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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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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2月 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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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2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號函同意照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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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 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國發行公司、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
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者,應向本公司乙
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
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
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前項關於應繳交審查費之規定,對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
二十三規定申請上市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
之增訂,爰修正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