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7000033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9)全授字 第00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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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財政部全授字第 023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7條 (原名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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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8屆第 6次 理事會核議修正通過第9條、第18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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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消字第25 75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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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36 1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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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49 5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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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260 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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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99 0000369A號函修正發布第22條;增訂第27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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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9 90002329A號函修正發布第22條、第27條之 2、第36條條文(中華民國99 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258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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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 000002622A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00043957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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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10001629A號函修正發布第22條、第38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100196950號函洽悉)(中華民國101年 6月28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臺央外柒字第1010025096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 101年5月3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 4次理事 會議核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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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 010002460A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1003509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8 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20次理事會議核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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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20000167A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2000016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1年11月 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5次理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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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 1030000810A號函修 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300101350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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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4 0000746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400051850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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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5 0002559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50014456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 2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 議核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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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 050003918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5002163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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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6 0003655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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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7000033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銀行承作大型公共工程專案融資除應依一般徵、授信規範辦理外,應遵循
下列原則:
(一)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適用專案融資。
(二)辦理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就專案計畫之財務、法律、保
      險、工程等方面進行可行性及風險評估,必要時,應委託專業顧問
      公司或第三方檢測驗證機構出具評估報告。銀行經審慎評估該報告
      之合理性後,得將該評估報告作為自行之可行性及風險評估報告,
      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
      案件,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之專業顧問公司出具評估報告,
      且銀行得逕行採用該評估報告作為徵審之參考依據。
(三)辦理專案融資風險評估時,應加強注意評估下列事項:
      1.借款人之主要股東、專案之投資人、發起人及其專案執行之能力
        、過往實績等。
      2.資金用途應評估各項成本及費用支出之合理性。
      3.還款來源應評估財務假設及預測之可達成性。
      4.債權確保應評估專案內各項主要標的物或擔保品,及其違約時之
        處分方式。
(四)為確保融資銀行之權益,應與借款人及投資人、發起人等關係人協
      商風險分攤機制及擔保架構,必要時應加強徵提擔保品及(或)保
      證人。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應與工程採購機關商訂相關
      風險控管機制,得包括但不限於由政府機關承擔債務或提供保證、
      以信託方式設立專戶控管資金、引進外部專家(律師、會計師等)
      進行監管、借款人違約時之續建完工機制、退場機制或介入權等相
      關事宜。
(五)如係聯貸案,有關籌組銀行團之程序如下 :
      1.主辦行應先就申請案借款計畫確實評估其可行性及分析其還款能
        力,並將所作評估及分析事項連同借款人財、業務徵信資料,製
        作成聯貸說明書,邀請其他銀行參貸。
      2.主辦行應視個案需要,聯繫有意願參貸之銀行召開聯貸說明會。
      3.聯貸案經各參貸銀行依其內部程序簽報核准後,主辦行應將主辦
        行與參貸行間及銀行與借款人間之權利義務,訂明於聯貸合約書
        後,安排與借款人簽約事宜。
(六)落實貸後管理機制,訂定追蹤專案計畫執行進度。如屬機密性公共
      工程融資案件,應請工程採購機關出具工程執行進度、借款人履約
      狀況及借款人所提供指定用途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工程契約之意見
      。
(七)辦理專案融資重大款項之國外匯款,應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
      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23日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5910號函及10
6年12月12日金管銀國字第10600226490號函示,增訂銀行承作大型公共工
程專案融資之原則性規範:
一、專案融資案之授信評估,在於該專案未來所能產生的現金流量與相關
    的商業契約架構,故銀行應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具穩定之償債能力
    及是否適用專案融資模式,爰設第(一)款。
二、為確保專案計畫能如期完成且後續具有穩定之償債能力,銀行應辦理
    盡職調查,爰設第(二)款。
三、針對專案融資增訂風險評估方法,爰設第(三)款。
四、專案融資多屬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為確保權益,銀行應商訂債權
    風險控管機制,以降低銀行授信風險,爰設第(四)款。
五、因大型專案融資多以聯貸方式承作,爰設第(五)款,訂定籌組聯貸
    銀行團程序之原則性規範。
六、銀行應落實貸後管理機制,確認相關交易之真實性,以避免借款人將
    借款資金流用於非屬專案計畫之用途,爰設第(六)款。
七、銀行辦理授信案件,將款項匯付國外受款人,基於洗錢防制及打擊資
    恐等相關法規,業已針對國外匯款訂有完整之作業程序及規範,銀行
    自應遵守,爰據以增訂第(七)款。
八、本條所稱「大型公共工程」之界定範圍,各銀行得自行認定,或亦得
    參考工程會所訂「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作
    為適用認定標準。(目前係規定採購金額達20億元以上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