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抵繳標的增刪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003003 1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公司於下列情形時,辦理得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新增或刪除作業
    ,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一)本公司公告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上市交易、非屬訊息面暫停
          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終止上市,或其標的證券經變更
          交易方法時。
    (二)本公司接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
          交易所)公告新增納入或刪除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五十指
          數成分股,或該成分股非屬訊息面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
          買賣、終止上市,或其標的證券經變更交易方法時。
    (三)本公司接獲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元大台灣卓越五十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四)本公司接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
          買中心)公告中央登錄公債或國際債券於該中心等殖成交系統
          或國際債券交易系統開始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時。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更名調整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