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15 36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1100641481號公告訂定發 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49955 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鑒於企業經營所面臨之風險日益複雜,為協助企業辨識未來可能產生之挑
戰並適當因應,以健全企業穩健經營,經參酌國際企業風險管理相關規範
COSO ERM 2017、ISO 31000 :2018及我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
則」等規定訂定本守則,俾供上市上櫃公司遵循辦理,以符合國際潮流。
本守則共計二十九條,要點臚列如下:
一、本守則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明訂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第二條)
三、明訂企業風險管理原則。(第三條)
四、為落實政策,企業應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及訂定時應注意事項。
    (第四條)
五、企業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之審查、施行及揭露規範。(第五條)
六、企業推動風險管理相關作為,應建置完善的風險治理與管理架構。(
    第六條)
七、明訂強化企業風險文化之可實施具體作為。(第七條)
八、明訂企業風險治理與管理單位之資源提供與協調整合職責。(第八、
    九條)
九、明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之組成原則及相關職責角色。(第十條至
    第十六條)
十、明訂風險管理程序步驟及其作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一、為落實推動企業風險管理,明訂公司應針對風險管理執行之過程及
      其結果適當記錄,並建立相關報導機制,以協助高階管理階層和治
      理單位進行相關風險決策,並履行其風險管理職責。(第二十六、
      二十七條)
十二、為落實推動企業風險管理,明訂公司應強化企業執行風險管理相關
      資訊之揭露。(第二十八條)
十三、明訂企業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規範發展,並據以檢討修正其風險管理
      機制。(第二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