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獎懲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司法院秘書處秘臺人一字第1060016250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第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促使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養成良
    好生活習慣,維護團體紀律,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管理,俾
    激發其潛能,增進工作效率及作為獎懲之依據,特訂定本規約。
〔立法理由〕
為符合體例,修正本規約第一點為立法目的。

二、榮譽假項目及權責
  (一)服勤績效:由服勤單位敘明役男具體事蹟,並審酌役男平時服勤
        態度及禮儀,簽會人事處加註意見(建議獎勵方式及額度),於
        簽奉秘書長核可,給予榮譽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事處簽奉秘書長核可,給予榮譽假:
        1.捐血:每次核給榮譽假四小時,由役男主動提出證明。
        2.內務檢查:依宿舍管理員提供平日檢查紀錄,符合標準者(每
          月至多四名),核給榮譽假一日。但四個月內重覆或服役期間
          已獲本項榮譽假二次者,不再給假。
        3.公益服務:參與本院辦理之公益服務,累計達六小時以上,表
          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四小時;參與公益服務累計達十二小時
          以上,表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一日。參與公益服務累計達二
          十四小時以上,表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二日。
        4.出勤情形:無下列情形之一,連續三個月正常出勤,經服勤單
          位同意者,核給榮譽假四小時;連續六個月正常出勤,經服勤
          單位同意者,核給榮譽假一日。
         (1)遲到、早退。
         (2)事假,但參加研究所考試或調解之事假,如該月無其他中斷
            事由,則該月不計入連續正常出勤月份,以該月前後連續正
            常出勤月份計之。
         (3)刷卡異常累計達三次。自第三次起之刷卡異常即中斷連續出
            勤紀錄;役男因刷卡紀錄異常,經服勤單位主管同意,得申
            請調閱本院大門或南棟刷卡畫面,經查證係機器問題致紀錄
            異常者,不計入刷卡異常。
        5.服裝儀容:連續三個月服儀檢查合格,核給榮譽假四小時;連
          續六個月服儀檢查合格,核給榮譽假一日。
〔立法理由〕
查本院每月宿舍內務考核優良核給役男榮譽假之名額至多四位,為促使役
男宿舍內務達一定水準,並增加每位役男獲得獎勵之機會,爰修正核給榮
譽假之限制。
內務檢查標準為每月內務考核總分前二分之一,並排除前三個月已獲本項
榮譽假或服役期間已獲本項榮譽假二次者,按退役日先後排序,核給退役
日最前四名役男榮譽假。如退役日及總分均相同,致超過每月得核給榮譽
假四名時,因無法評定優劣,以抽籤方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