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使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養成良
好生活習慣,維護團體紀律,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管理,俾
激發其潛能,增進工作效率及作為獎懲之依據,特訂定本規約。
〔立法理由〕 為符合體例,修正本規約第一點為立法目的。
|
二、榮譽假項目及權責
(一)服勤績效:由服勤單位敘明役男具體事蹟,並審酌役男平時服勤
態度及禮儀,簽會人事處加註意見(建議獎勵方式及額度),於
簽奉秘書長核可,給予榮譽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事處簽奉秘書長核可,給予榮譽假:
1.捐血:每次核給榮譽假四小時,由役男主動提出證明。
2.內務檢查:依宿舍管理員提供平日檢查紀錄,符合標準者(每
月至多四名),核給榮譽假一日。但四個月內重覆或服役期間
已獲本項榮譽假二次者,不再給假。
3.公益服務:參與本院辦理之公益服務,累計達六小時以上,表
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四小時;參與公益服務累計達十二小時
以上,表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一日。參與公益服務累計達二
十四小時以上,表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二日。
4.出勤情形:無下列情形之一,連續三個月正常出勤,經服勤單
位同意者,核給榮譽假四小時;連續六個月正常出勤,經服勤
單位同意者,核給榮譽假一日。
(1)遲到、早退。
(2)事假,但參加研究所考試或調解之事假,如該月無其他中斷
事由,則該月不計入連續正常出勤月份,以該月前後連續正
常出勤月份計之。
(3)刷卡異常累計達三次。自第三次起之刷卡異常即中斷連續出
勤紀錄;役男因刷卡紀錄異常,經服勤單位主管同意,得申
請調閱本院大門或南棟刷卡畫面,經查證係機器問題致紀錄
異常者,不計入刷卡異常。
5.服裝儀容:連續三個月服儀檢查合格,核給榮譽假四小時;連
續六個月服儀檢查合格,核給榮譽假一日。
〔立法理由〕 查本院每月宿舍內務考核優良核給役男榮譽假之名額至多四位,為促使役
男宿舍內務達一定水準,並增加每位役男獲得獎勵之機會,爰修正核給榮
譽假之限制。
內務檢查標準為每月內務考核總分前二分之一,並排除前三個月已獲本項
榮譽假或服役期間已獲本項榮譽假二次者,按退役日先後排序,核給退役
日最前四名役男榮譽假。如退役日及總分均相同,致超過每月得核給榮譽
假四名時,因無法評定優劣,以抽籤方式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