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00000000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
    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
    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
    變更。
〔立法理由〕
因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規定、政府組
織改造將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婦幼保護單位合併改隸衛
生福利部,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委員會」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
    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
    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
    應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立法理由〕
為求法規用語一致,將「電信或電信傳真」修正為「電話或電信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