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及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 號令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2年7月15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2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62年8月17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1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479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 8條(原名稱: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5年10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5002511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0年1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1764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2年 2月 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7740號令修正公布第11 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5年 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0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8條及第2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8年 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及第10條條文;增訂第6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11條、第12條、第16條;刪除第12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005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之1及第20條條文,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及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 號令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
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
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立法理由〕
一、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
    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二、賄路專指金錢或金錢計算計算之財物,不包括財產上利益,其範圍過
    於狹隘。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行為人,其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
    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擬
    制為犯罪所得,亦欠缺可以金錢計算或具經濟價值之財產上不正利益
    ,去將第二項擬制犯罪所得之財物修正為財產,以徹底沒收不法所得
    ,並配合原條文第一項刪除移列至第一項。
三、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回歸刑事訴訟
    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