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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69年7月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79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21年12月15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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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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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9年7月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79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一條(行政監督)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立法理由〕
第二款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