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69年7月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79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法規異動

修正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立法理由〕
  第二款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