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二字第 1030035996號、行政院院 臺法字第1030075427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8條、第39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法規異動

修正

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七、受理機關。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