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七、受理機關。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