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考試院考臺研字第11000072521號訂定發布全文17 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政府施政透明、提升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議題,為數位時代之政府治理新趨
。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置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建立跨
域合作溝通平台,帶動民間加值運用與創新應用服務,滿足民眾需求,提
昇政府施政效能。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我國「數位國家、智慧島嶼」之總體方針
,特設數位轉型委員會,下設資料開放小組,以深化並擴大本院及所屬機
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為使各機關辦理資料開放作業時有
所依循,爰訂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以下簡稱
本作業原則),共計十七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第二點)
三、本作業原則相關用詞之定義。(第三點)
四、政府開放之資料,依提供方式分為開放資料、依申請提供資料二類及
    其提供原則。(第四點)
五、開放資料之認定原則及調整事由。(第五點)
六、行政院開放資料授權利用條款之準用,以及依申請提供資料授權利用
    條款之訂定機關及條款內容。(第六點)
七、各機關依申請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資料收費原則。(第七點)
八、各機關應定期檢視政府資料之妥適性及應檢視事項。(第八點)
九、本院統籌規劃各機關資料集管理與列示方式。(第十點)
十、各機關提供之開放格式資料應符合之規範。(第十一點)
十一、各機關應建立績效管理及推廣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效及應用成果
      ,從優獎勵有功人員,其獎勵措施由本院定之。(第十三點)
十二、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
      相關規定。(第十四點)
十三、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資料開放相關事項。(第十五點)
十四、授權各機關得依本作業原則自訂政府資料開放相關規定。(第十六
      點)
十五、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之準用。(第十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