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600096801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6年1月14日考試院(76)考臺秘議字第0136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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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9年5月21日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147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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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0年12月9日考試院(80)考臺秘議字第393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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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1年8月31日考試院(81)考臺秘議字第271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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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2年2月15日考試院(82)考臺秘議字第04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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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3年8月10日考試院(83)考臺秘議字第1036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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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5年2月1日考試院(85)考臺組貳一字第23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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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7年8月7日考試院(87)考臺組貳一字第04238號令修正發布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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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9年4月14日考試院(89)考臺組貳一字第028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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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67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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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300072871號令修正發布; 並定自 95年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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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000062361號令修正發布 「警政職組」、「海巡行政職組」及「安全職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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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000089912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法務行政職組」、「審檢職組」及「安全職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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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600096801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係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為配合新人事制度之施行,
由銓敘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規定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發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與任用法同日
實施;當時係將五十三個職系組成二十六個職組,其中行政類計有九個職
組(包括二十三個職系),技術類計有十七個職組(包括三十個職系)。
嗣分別於七十九年至一百年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截至目前計有四十三個職
組(包括九十六個職系),即行政類有十五個職組(包括四十五個職系)
,技術類有二十八個職組(包括五十一個職系)。
按「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職組」係包括工作
性質相近之職系。職系之區分旨在便於設科取才、職務配置;職組之設置
,則為利於靈活用人、工作指派,其區分或設置是否合理、妥適,攸關政
府機關人才羅致及各機關業務之推動,影響重大,原即應視政府機關業務
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適時檢討。尤其是面對國內外政經環境快速變遷及全球
化競爭時代,文官須處理事務之廣度與深度,已非僅具備單一專業能力者
,所能勝任,因而簡化公務人員職系,並於合理範圍內增加人員調動彈性
,藉此培育公務人員兼具多專業性及通才能力,以肆應全球化時代國家發
展需要。據此,銓敘部依考試院第十二屆施政綱領所定「通盤檢討整併職
組職系」之政策方向,秉持「行政類應較通才,技術類應較專業取向」,
以「確保專才通才並重,提昇整體工作效能」為原則,檢討職組區分,期
達到人與事之適切配合,促進機關業務靈活任使,提昇政府施政效能。
此次就職組、職系進行通盤檢討,並作大幅度之調整修正,期藉由職系之
調整修正、職組區分及職系調任規定之合理設置,使政府機關人才培育及
人力運用,發揮更積極之功能,從而促進機關業務之推行。茲將修正重點
分述如下:
壹、「本表」部分
一、「職組暨職系」部分:
    銓敘部就調整修正後之五十七個職系(行政類二十五個、技術類三十
    二個),經參酌職系說明書修正草案各職系之工作內涵,詳慎斟酌各
    職系之工作性質及所需工作知能,予以重行區分職組,其是否列為同
    一職組,端視各職系之工作性質是否相近為衡量準繩,如屬工作性質
    相近之職系則列為同一職組,而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無其他與之相近
    之職系,該職系即單獨列為一個職組,以符職組設置之意旨與精神。
    經檢討結果,現行四十三個職組(行政類十五個、技術類二十八個)
    ,部分重行區分或仍予維持,計調整修正為二十五個職組(行政類九
    個、技術類十六個),其修正情形分述如下:
  (一)行政類職組由原十五個職組調整為九個職組
        1.現行職組重行區分者,係就下列八個職組重行區分為三個職組
          :
         (1)普通行政、文教新聞行政及博物圖書管理等三個職組,以及
            技術類視聽製作職組,整併修正為「綜合」職組,包括綜合
            行政、社勞行政、社會工作、文教行政、新聞傳播、圖書史
            料檔案、人事行政等七個職系。
         (2)經建行政、交通行政及地政等三個職組,整併修正為「經建
            」職組,包括經建行政、交通行政、地政等三個職系。
         (3)安全及海巡行政等二個職組,整併修正為「安全」職組,包
            括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移民行政、海巡行政等四個職系。
        2.現行職組仍予維持者,計六個職組:
         (1)財務行政職組名稱修正之「財務」職組,包括財稅金融、會
            計審計、統計等三個職系。
         (2)法務行政職組名稱修正之「法務」職組,包括司法行政、法
            制、廉政等三個職系。
         (3)衛生環保行政職組名稱修正之「衛環」職組,包括衛生行政
            、環保行政職系。
         (4)外務行政職組名稱修正之「外交」職組,包括外交事務職系
            。
         (5)消防行政職組名稱修正之「災防」職組,包括消防與災害防
            救職系。
         (6)「警政」職組,包括警察行政職系。
        3.現行審檢職組刪除。
  (二)技術類職組由原二十八個職組調整為十六個職組
        1.現行職組重行區分者,係就下列十五個職組重行區分為六個職
          組:
         (1)農林保育、水產技術及畜牧獸醫等三個職組,整併修正為「
            農林漁牧」職組,包括農業技術、林業技術、水產技術、動
            物技術、獸醫、自然保育等六個職系。
         (2)土木工程及地質礦冶等二個職組,整併修正為「建設工程」
            職組,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地質礦冶等三個職系。
         (3)測量製圖及景觀設計等二個職組,整併修正為「國土規劃」
            職組,包括測量製圖、都市計畫、景觀設計等三個職系。
         (4)衛生技術、藥事及醫學工程等三個職組,整併修正為「衛生
            醫藥」職組,包括衛生技術、藥事、醫學工程等三個職系。
         (5)交通技術、船舶駕駛及航空技術等三個職組,整併修正為「
            交通技術」職組,包括交通技術、航空管制、航空駕駛等三
            個職系。
         (6)電機工程及資訊處理等二個職組,整併修正為「電資工程」
            職組,包括電機工程、資訊處理等二個職系。
        2.現行職組仍予維持者,計十個職組,包括:
         (1)「刑事鑑識」職組,包括法醫、刑事鑑識等二個職系。
         (2)「工業工程」職組,包括工業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等二個職
            系。
         (3)「機械工程」職組,包括機械工程職系。
         (4)「化學工程」職組,包括化學工程職系。
         (5)環保技術職組名稱修正之「環資技術」職組,包括環資技術
            職系。
         (6)「天文氣象」職組,包括天文氣象地震職系。
         (7)物理職組名稱修正之「原子能」職組,包括原子能職系。
         (8)「消防技術」職組,包括消防技術職系。
         (9)「海巡技術」職組,包括海巡技術職系。
        (10)「技藝」職組,包括技藝職系。
        3.現行視聽製作職組整併於行政類綜合職組。
        4.現行檢驗及生物技術等二個職組刪除。
二、「備註」部分:
    依任用法第三條規定,「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
    務,「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
    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
    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現職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
    、經歷、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茲以部分
    職系雖未列為同一職組,惟經考量各職系之工作性質及所需專業知能
    相關之情形,並依據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現職人員之調任,得
    就其「經歷」認定其職系專長辦理之意旨,爰於本表部分職組備註欄
    中,規範現職人員得依其職系經歷,調任其他不同職組但工作性質或
    所需專業知能與其相關之職系職務。
    本次通盤檢討職組暨職系相關問題後,職系由現行之九十六個調整修
    正為五十七個,職組由現行之四十三個調整修正為二十五個,各職系
    之說明內容及職組之設置亦經大幅修正,爰參酌職系說明書修正草案
    各職系之工作內涵,審慎衡酌各職系之工作性質及所需專業知能之相
    關性,修正本表備註欄之調任規定。
貳、「附則」部分:
    為期後續職系適用明確,爰配合任用法第十三條第四項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有關應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任用資格之規定
    ,修正附則三關於原考試及格職系如經修正調整時之適用職系規範。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