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考核方式: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
之考評。
(二)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 60%)及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 40%);二者之計算方式均以 100分為滿分,依
上開比例加總後60分為及格。
(三)成績考核範圍:
1.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66%,包含刑事訴訟法、
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廉政工作、經濟
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調查
工作、保防工作及諮詢工作,上開各科目占5%;資訊
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點
工作,上開各科目占4%;刑法科目占3%;刑法實務科
目占2%。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10%,包含射擊術占4%,
防身術及搏擊術占3%,體育課程測驗占3%。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第 1階段犯罪調查
業務實習、第 2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 12%。
2.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6%,包含資訊科技、案
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上開各科
目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
及檔案管理,上開各科目占7%。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
3.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5%,包含資訊科技、科
技技能,上開各科目占 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
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上
開各科目占8%;案件偵辦工作科目占 15%。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5%。
(四)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1.學科成績:
段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
、報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 30%,以
100 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
射擊術段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30%;
防身術及搏擊術段末考試成績占100%,以 100分為滿
分,60分為及格。
(2)體育課程: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其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
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
規定」辦理(詳附件11)。
3.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17%
及心得報告成績占 16%,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
格;評定方式詳載於各業務實習計畫。
(2)輔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輔
導紀錄表 1份(如附件12)送實習單位主管核閱。實
習成績依實習實作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3)及實習綜
合考評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4)所定項目進行評擬,
並檢附實習計畫表(如附件15)及實習輔導紀錄表併
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
(3)受訓人員實習期滿,訓練所應擇期舉行實習心得報告
,依實習心得報告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6)所定項目
評定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4)實作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為實作成績
及格,免送機關(構)學校主管評定,綜合考評成績
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及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經訓練所考核為及格者,亦同。
(5)實作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任一項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
考核為不及格者,該項成績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
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
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機關(構)學校
主管評定。機關(構)學校主管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獎懲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
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實習心得報告成
績經訓練所考核為不及格者,亦同。
(五)各等級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及標準,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21點第 3款及第 4款規定實施時,經訓練所報請
調查局核准並副知保訓會,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
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
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六)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基準分為80分,70分為及格。訓練期
間就觀念、品德、才能、生活 4項考核,各占 25%,並與
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七)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補考及改期測驗規定:
1.補考:
(1)事由: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參
加補考,以 1次為限。體育課程測驗補考依「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
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60分計算。
2.改期測驗:
(1)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
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
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
期測驗,以 1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
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 1次為限。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
數計算;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如成績達及格
標準者,仍以60分計算。
(八)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
公布 5日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17),
以 1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
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
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
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
業課程成績之學科總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
,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十)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者,由調查局函送
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