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計 1年,預定於榜示後 1個月內實施。
(二)四等、五等考試:計 6個月,預定於榜示後 1個月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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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考核方式: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
之考評,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3.訓練各項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成績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二)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 60%)及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 40%)。
(三)成績考核範圍:
1.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66%,包含「刑事訴訟法
」、「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
防制工作」、「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
及「諮詢工作」 9科目,各占5%;「資訊技能課程」
、「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
點工作」 4科目,各占4%;「刑法」科目占3%;「刑
法實務」科目占2%。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10%,包含「射擊術」占
4%,「防身術及搏擊術」占3%,體育課程測驗占3%。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包含第 1階段犯罪
調查業務實習、第 2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12
% 。
2.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6%,包含「資訊科技」
、「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
概要」 4科目,各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
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 4科目
,各占7%。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
3.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5%,包含「資訊科技」
、「科技技能」 2科目,各占 10%;「會計工作實務
」、「總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
」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5科目,各占8%;「案件偵
辦工作」科目占 15%。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5%。
(四)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1.學科成績:
期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
、報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 30%;考
核科目無平時成績者,以期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
射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30%;
防身術及搏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100%。
(2)體育課程: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準,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
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如附件11)辦理。
3.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17%
及心得報告成績占 16%,評定方式詳載於各業務實習
計畫。
(2)訓練所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習領隊),並
填寫實習計畫表(如附件12),陳報訓練機關首長核
定後據以辦理。輔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
受訓人員實習輔導紀錄表 1份(如附件13),送實習
單位主管核閱。實習成績依實習實作成績考核表(如
附件14)及實習綜合考評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5)所
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習計畫表(同附件12)及
實習輔導紀錄表(同附件13)併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
。
(3)受訓人員實習期滿,訓練所應擇期舉行實習心得報告
,依實習心得報告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6)所定項目
評定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4)實作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為實作成績
及格,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綜合考評成績經實習
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及實習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
所考核為及格者,亦同。
(5)實作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任一項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
考核為不及格者,該項成績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
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
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
定。訓練機關首長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
退回獎懲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
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實習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所考
核為不及格者,亦同。
(五)各等級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及標準,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21點第 3款及第 4款規定實施時,經訓練所報請
調查局核准並副知保訓會,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
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
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六)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基準分為80分,70分為及格。訓練期
間就觀念、品德、才能、生活 4項考核,各占 25%,並與
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七)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補考及改期測驗規定:
1.補考:
(1)事由: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參
加補考,以 1次為限。體育課程測驗補考依「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
體育課程測驗規定(同附件11)」辦理。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60分計算。
2.改期測驗:
(1)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
於測驗日期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
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
期測驗,以 1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
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 1次為限。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
數計算;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如成績達及格
標準者,仍以60分計算。
(八)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
公布 5日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17),
以 1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
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
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
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
業課程成績之學科總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
,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十)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者,由調查局函送
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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