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00007333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第21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計 1年,預定於榜示後 1個月內實施。
    (二)四等、五等考試:計 6個月,預定於榜示後 1個月內實施。

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考核方式: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
                之考評,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3.訓練各項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成績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二)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 60%)及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 40%)。
        (三)成績考核範圍:
              1.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66%,包含「刑事訴訟法
                  」、「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
                  防制工作」、「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
                  及「諮詢工作」 9科目,各占5%;「資訊技能課程」
                  、「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
                  點工作」 4科目,各占4%;「刑法」科目占3%;「刑
                  法實務」科目占2%。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10%,包含「射擊術」占
                  4%,「防身術及搏擊術」占3%,體育課程測驗占3%。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包含第 1階段犯罪
                  調查業務實習、第 2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12
                  % 。
              2.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6%,包含「資訊科技」
                  、「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
                  概要」 4科目,各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
                  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 4科目
                  ,各占7%。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
              3.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5%,包含「資訊科技」
                  、「科技技能」 2科目,各占 10%;「會計工作實務
                  」、「總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
                  」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5科目,各占8%;「案件偵
                  辦工作」科目占 15%。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5%。
        (四)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1.學科成績:
                期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
                、報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 30%;考
                核科目無平時成績者,以期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
                  射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30%;
                  防身術及搏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100%。
               (2)體育課程: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準,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
                  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如附件11)辦理。
              3.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17%
                  及心得報告成績占 16%,評定方式詳載於各業務實習
                  計畫。
               (2)訓練所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習領隊),並
                  填寫實習計畫表(如附件12),陳報訓練機關首長核
                  定後據以辦理。輔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
                  受訓人員實習輔導紀錄表 1份(如附件13),送實習
                  單位主管核閱。實習成績依實習實作成績考核表(如
                  附件14)及實習綜合考評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5)所
                  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習計畫表(同附件12)及
                  實習輔導紀錄表(同附件13)併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
                  。
               (3)受訓人員實習期滿,訓練所應擇期舉行實習心得報告
                  ,依實習心得報告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6)所定項目
                  評定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4)實作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為實作成績
                  及格,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綜合考評成績經實習
                  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及實習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
                  所考核為及格者,亦同。
               (5)實作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任一項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
                  考核為不及格者,該項成績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
                  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
                  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
                  定。訓練機關首長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
                  退回獎懲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
                  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實習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所考
                  核為不及格者,亦同。
        (五)各等級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及標準,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21點第 3款及第 4款規定實施時,經訓練所報請
              調查局核准並副知保訓會,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
              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
              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六)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基準分為80分,70分為及格。訓練期
              間就觀念、品德、才能、生活 4項考核,各占 25%,並與
              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七)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補考及改期測驗規定:
              1.補考:
               (1)事由: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參
                  加補考,以 1次為限。體育課程測驗補考依「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
                  體育課程測驗規定(同附件11)」辦理。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60分計算。
              2.改期測驗:
               (1)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
                  於測驗日期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
                  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
                  期測驗,以 1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
                  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 1次為限。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
                  數計算;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如成績達及格
                  標準者,仍以60分計算。
        (八)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
              公布 5日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17),
              以 1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
              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
              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
              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
              業課程成績之學科總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
              ,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十)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者,由調查局函送
              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