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銓敘部部特四字第1003381454號令、交通部交人字 第100000554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
  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
  級相當年資之對照,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
  年資對照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