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監察院院台申貳字第110183199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至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核決
    策事項。
二、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政治獻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
    審議事項。
三、關於利害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
    金法及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
    金法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辦理相關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
    說等廉政業務之事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