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7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6點、第8點,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 8月1日監察院(87)秘臺人字第87160072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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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監察院(88)院臺人字第 88160141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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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監察院(90)院臺人字第90160047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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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 3月12日監察院(91)院臺人字第091160021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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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監察院九十一秘臺人字第0911601155號函修正發布 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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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3月21日監察院(92)院臺人字第0921600214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並增訂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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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 1月21日監察院(九四)院臺人字第0941600093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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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 6月16日監察院(98)院臺人字第0981600570號令修正發布第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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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103163018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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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71630307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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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7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6點、第8點,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院員工差勤,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外,每日上班時間須滿八
    小時,半日請假者,上班時間須滿四小時,上、下班應各刷卡一次,
    其時間如下:
  (一)上班:八時三十分以前(之後十五分為彈性時間)。
  (二)下班:十七時三十分以後(之前十五分為彈性時間)。
    奉准加班者,應於到院、離院時各刷卡一次,接續於下(上)班時間
    後(前)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但於上班日公假
    (差、出)結束後返院並奉准加班者,應於到院、離院時各刷卡一次
    。
    技工、工友因工作需要,刷卡時間得由秘書處另行規定。
    未於第一項規定時間刷卡,除所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因故誤點能取
    具證明者外,應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
    續者,以曠職論。
    本院員工應自行至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查詢個人出勤情形,以確實掌握
    上、下班時間與勤惰狀況。

四、本院員工出、退勤,均應以服務證親自刷卡,未帶服務證者,應即向
    人事室或秘書處登記,借用臨時卡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經查明
    ,代人刷卡或託人刷卡者,均記過二次。
    服務證或臨時卡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敘明理由並經
    簽奉核准後始予補(換)發,因遺失申請補發者應繳交工本費。

六、本院員工差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應事先覓妥代理人,並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辦理請假手
        續。
  (二)如遇臨時狀況,無法按時出勤者,應請代理人代為請假;逾規定
        辦公時間始到勤者,於到勤刷卡後,應即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如有差勤異常之情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於次日以電子郵件通知
        當事人及其所屬一、二級單位主管,並副知人事室或秘書處。當
        事人應於接獲前開通知三個工作日內,依相關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或辦理忘刷卡申請,並循程序完成簽核;如確有出勤,得由當事
        人自行提出合於規定時間內出勤之相關佐證資料,經簽報首長核
        准後,由人事室或秘書處補登出勤時間。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者
        ,由人事室或秘書處以便箋通知當事人於二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
        手續,如仍未於規定期限內補辦者,人事室或秘書處應依規定簽
        報以曠職登記。
  (四)前款忘刷卡之申請,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六次,超過次數之部分
        應依實際出勤時間補辦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視為曠職。

八、本院職員加班,除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辦理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班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延
        長工作者為限,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前應於本院差勤電子
        表單系統提出申請,敘明具體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依程序報經
        核准,加班時數之計列,以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刷卡紀錄為準
        。加班地點應在本院辦公場所,其在院區以外場所加班,未克返
        院,經敘明具體事實,並簽報首長核准,得免刷卡紀錄。
  (二)加班費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辦理。加班費之支給時數,每人每一
        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每一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
        不超過二十小時;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
        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害,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經簽報
        首長核准後,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各單位對經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
        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超過加班費支給時數之
        加班,不得支給加班費,惟得依加班事實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或予以行政獎勵。
  (四)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加班以不支給加班
        費為原則。但得依加班事實擇期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
  (五)上班日之上班前及中午休息時間除為因應會議延長時間、緊急或
        臨時性交辦業務或特殊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奉核准者外,各單位不
        得指派職員加班。上開加班得依加班事實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或予以行政獎勵,以不支給加班費為原則;如確有個別特殊情形
        經敘明具體加班事由,得專案簽報首長核准支給加班費。
  (六)前款上班前加班時間以實際執行公務時間至八時三十分止,除專
        案簽報核准外,以一小時為限;中午加班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
        十三時三十分止。
  (七)各單位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平時勤惰及加班情形,應負責督導及查
        核,人事室得會同政風室隨時派員查察加班情況,如有虛報情事
        ,一經查明,按情節輕重議處。
    技工、工友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