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3163037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6點及第5點附表二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監察院(89)院臺人字第 89160088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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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監察院(90)院臺人字第 901601149號函修正發布 第8點、第11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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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1月4日監察院(92)院臺人字第 0921600936號函修正發布 第2、4點及第6點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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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監察院(93)院臺人字第0931600431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至第7點、第11點及第6點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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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監察院(98)院臺人字第0981600648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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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監察院(99)院臺人字第0991600280號函修正發布第 6 點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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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0163039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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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103163035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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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105163027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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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61630877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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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19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及 第5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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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88號函修正第5點附表二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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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 9月25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713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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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 9月27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717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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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82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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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91630029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附 表一;並自109年1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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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91630346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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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1163066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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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3163037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6點及第5點附表二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院如有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應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簽報院長決定職缺
    擬辦內陞或外補。
    職缺如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院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公務人員陞遷法另有規定外,應將職缺之職稱、職系、職等、所
    需資格條件、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與甄選方式等資料登載於報刊或本
    院網站等媒體,公開甄選。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第一項修正理由,依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
    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二條規定,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將
    公務人員之陞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二項修正理由,依陞遷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十條等均定有
    除外規定,爰予修正。

五、本院職缺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依「監察院職務陞遷序列表」(如
    附表一)逐級辦理陞任。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
    列人選陞任。
    辦理內陞時,應由人事室就具有陞任資格及陞遷意願者,按照「監察
    院現職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繕造積分甄審名
    冊,先經冊列人員校閱簽名,再由冊列人員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出缺
    單位主管人員及秘書長等分別評定分數後,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院長交
    付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評審。無意願參與該次之陞遷者,得以書面
    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放棄,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前項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
    者,排序在前。
    積分甄審名冊經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評審後,由人事室連同會議
    紀錄,簽報院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
    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院長對前項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
    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及本要點相關規定
    ,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明定陞任甄審名冊係交付甄
    審委員會評審,且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
    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
    任甄審名冊。本院職務出缺辦理內陞時,針對無意願參與該次之陞遷
    者,現行實務作業上可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回覆等方式聲明
    放棄,為配合上開陞遷法規定,並為期周妥,爰予修正。
三、第二項附表二修正理由詳「第五點附表二監察院現職人員陞遷評分標
    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四、第三項修正理由,係配合陞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所評定
    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
    在前。」,爰予修正。
五、第四項修正理由,係為期明確,參考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作
    文字修正。
六、第五項修正理由,係配合陞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修正,明定機關
    首長依規定退回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爰
    予修正。

六、職缺如擬由本院以外人員遞補時,甄選方式得採下列一款或多款方式
    行之:
    (一)面試。
    (二)測驗。
    (三)比照第五點規定核計分數造列名冊。
    用人單位應衡酌業務需要與出缺職務職責程度訂定外補資格條件、甄
    選及評比方式,並注意其合宜性;除因業務需要,並經簽奉核准外,
    不得訂定較出缺職務列等為高之資格條件。
    第一項甄選結果由人事室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院長交付人事甄審及考績
    委員會評審。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係配合陞遷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各機關職缺擬
    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辦理之
    。」,爰予修正。
三、第三項係參考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