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除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外,並以「本院分層負責 明細表」規定為準。(附表一至三)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 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 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屬第三層核定事項,為應業務或效能之需,得向下授權。 本院特種委員會、小組公務之處理權責劃分,準用常設委員會分層負 責明細表。(附表二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