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104000029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由監察院修
正發布名稱(原名稱:審計部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全
文五條;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迄今二十一年餘未修正,茲為應
業務需要及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參考監察院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另就本部高級職
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爰擬具「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草案,增列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
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
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應業務需要及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參考監
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另就本部高
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