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
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
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應業務需要及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參考監
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另就本部高
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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