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0條;刪除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係於一百年
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茲
為業務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二、為應業務需要,調整第一課、第二課掌理之機關名稱及審計業務。(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一課掌理澎湖縣議會、澎湖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衛生局主管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除外)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縣總決算、特
      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衛生局主管及地
    方教育發展基金,移第二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原第一課掌理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與衛生局主管之澎湖縣肉品市場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基金)與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等特種基金審計業務,移第二課掌理,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酌作文字
    修正。
三、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五款至第二十款,內容未修正。

第二課掌理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衛生局主管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澎湖縣
各鄉(市)民代表會、鄉(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不含澎湖縣各鄉
    (市)民代表會、鄉(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縣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鄉(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
      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衛生局主管及地
    方教育發展基金,移第二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配合掌理機關調整,增加縣屬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審計業務,修正第三
    款,原第八款,移列為第九款,並增列第八款。
三、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原第九款至第十三
    款,移列為第十款至第十四款,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