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宗字第1086039545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9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宗教禮俗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府人三字第80058469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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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2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民三字第82037358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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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府民三字第 870678740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7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頒發市民榮譽紀念章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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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民三字第0920062830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紀念章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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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民三字第094031704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頒發傑出市民證及紀念章實施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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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民宗字第10233502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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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宗字第 10333707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9點,並自104年2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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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民宗字第10530802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並自105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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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宗字第1086039545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9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傑出市民人選,除有特殊急迫原因外,應於每年
    八月前,詳細填具推薦表兩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民政局)審查。
    民政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就受推薦者之資格及具體事蹟辦理初審,出席
    單位代表過半數票選通過者,再提請遴選委員會就具體事蹟複審;如
    全體受推薦者均未獲過半數票選通過,得予從缺。
    因特殊急迫原因,未及於當年度辦理推薦者,推薦之個人或機關團體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事蹟表,送民政局審核及召開臨時遴選委員會
    通過後,專案簽報市長核定,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九、傑出市民須於複審時具有權利能力,曾獲選為本市傑出市民者,不得
    再重複被推薦;傑出市民如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有罪者,得由民政局提
    請委員會審議後,送請本府註銷其傑出市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