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民宗字第 1076016064號函修正 發布第7點及第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宗教禮俗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區公所應不定期派員訪視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活動情形,發現有違反
    相關法規之情事時,應通報各該權責機關處理,並副知民政局。
    本府各權責機關對於未立案宗教場所違規案件查處情形,民政局得每
    六個月提市政會議報告。

八、同一未立案宗教場所於六個月內經舉報有三次以上違規情事者,區公
    所得視違規情形邀集本府各權責機關共同會勘查處。
    民政局每年應召集本府各權責機關辦理未立案宗教場所聯合稽查作業
    ,並得將執行成果提市政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