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3912號令修正公 布第5條及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稅費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本市重大公共建設,在營運期間,經主辦
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房屋,自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五年,減徵應納
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
原經核准減徵房屋稅之房屋,於減徵期間未屆滿五年之前,移轉第三人繼
續營運者,准予減徵至五年期滿為止。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