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復查案件自我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9)北市稽法乙字第10932045 44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稅費目

立法總說明

為符合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復
查案件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或部分處分且無爭議者
,應行之程序。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或部分處分且無爭議者,
    由法務科簽准後,再由原處分單位另為處分函復申請人,並抄送法務
    科解除列管。

四、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部分有理由應撤銷部分處分或復查無理由維持
    原核定者,則仍依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