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商業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15日臺北市商業處(112)北市商人字第1126026800號函 修正第5點、第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人事管理考核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以電子郵件轉發各受僱者。
    (一)申訴專線電話:(02)2757-4560
    (二)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cx_cxag@gov.taipei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前項管道申訴外,亦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七、本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