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九十六北市產業公字第0963 3715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及第5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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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五、第四點費用應支付相關之項目如下(詳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表):場地使用費、會場佈置費、錄音
    錄影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人員誤餐加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必要
    性之支出,前項辦理程序及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
    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作出適當
    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本局查閱相關支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