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閱證申請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
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
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
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家庭圖書證;證件皆須持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
個人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
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
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
代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上。
(六)借閱證使用期限為五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
期限而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
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
(七)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如
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
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八)申請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
伍拾元整。如補辦為悠遊卡借閱證則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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