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圖書館閱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832123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六字第 9021889400號函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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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六字第9028567400號函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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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六字第09136470300號函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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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434584900號函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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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五北市教社字第09531014101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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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953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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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635450300號函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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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社教字第09732117900號函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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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832123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3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借閱證申請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
        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
        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
        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家庭圖書證;證件皆須持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
        個人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
        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
        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
        代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上。
  (六)借閱證使用期限為五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
        期限而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
        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
  (七)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如
        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
        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八)申請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
        伍拾元整。如補辦為悠遊卡借閱證則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