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於 94年8月22日由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以( 94)北市教國字第09436046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點。
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為使成績評量符合新課綱精神,並能
涵括新課綱之領域學習課程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於108年11月5日由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以( 108)北市教國字第1083108062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函
頒日生效。
現為切合政策及實務需要,並配合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國教法),及教育部於113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學習評量原則、多元評量
方式、及紙本測驗次數最小化等相關精神納入,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俾利
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運作更臻完善。
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將名稱自「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為「臺北市
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二、立法依據修正為兼具授權及職權訂定,除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外,亦增列本辦法為立法依據。(修正條文第一點)
三、明定學生學習評量之原則。(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明定學生學習評量範圍、時機及次數。(修正條文第三點)
五、明定學生學習評量應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進行。(修正條文第四
點)
六、依實務需要,將「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修正為「應具原創
性,不得與坊間測驗卷、參考書、命題光碟及學校歷屆考古題高度雷
同」文字。(修正條文第五點)
七、依本局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北市教國字第一0九三一一五0三一
號函意旨,配合新課綱之實施,將「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得經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併入相關領域」修正為「彈性學習課程之
成績計算,不得併入相關領域」;並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畢業總成績之
計算方式時,應兼採紙筆評量及非紙筆評量之成績。(修正條文第六
點)
八、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並維護師生健康,新增學校得以其他適當方式
辦理學習評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
九、將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補行評量方式分別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
配合本辦法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修正,修正為定期評量之補
行評量成績應以實得分數計算。(修正條文第八點)
十、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之用語修正,將「獎懲」修正
為「獎勵管教」。(修正條文第九點)
十一、配合國教法授權條款之用語修正,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條文第十點、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