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管字第10760052873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3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5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七十五北市教人字第56880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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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三北市教人第17665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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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四北市教人字第36439號函修 正修正發布全文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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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八北市教人字第88250158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編 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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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教人字第09900050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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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教人字第10240508301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及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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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665002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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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管字第10760052873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3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中心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
          任,其餘由教師兼任。六班以下各校、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
          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教師兼任主
          任,編制員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
          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總務處之組
          長,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九人為原則,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
            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教育班及藝
            術才能教育班):集中式班級每班二人。
          3.體育班:每班置專任師資二人以上,至多不超過三人,專任
            師資包含體育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
          4.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及實驗學校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
            至0.三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普通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
          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資賦優異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七)藝術才能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十二班以下一人,十三班至三
          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至一0八班
          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前目員額不包含人事、主計專任人
          員。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
          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
          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十)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十一)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
            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十二)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十三)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各校專任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
    之配置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
    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
    教師兼任。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包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依前項規定辦理。但各校依臺北市
    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已增置專任護理人員一
    人者,應排除計入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