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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都建字第103600071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物 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6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76)府工建字第15388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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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都建字第103600071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物 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凡面臨本市主要道路(除中山南、北路外)已設置三公尺以上人行道 ,經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核准有案者得設 置遮雨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