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為推廣水土保育相關宣導工作,有效運
用社會人力資源,爰依「志願服務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
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以大地工程處所聘之志工。
三、本要點共計十八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三)第三點明定本要點之志工服務項目。
(四)第四點明定申請擔任志工之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志工聘用年限。
(六)第六點明定志工應遵守之規定。
(七)第七點明定志工福利。
(八)第八點明定志工中隊設置規定。
(九)第九點明定志工工作會議之次數及召開程序。
(十)第十點明定中隊長之遴選方式及任期。
(十一)第十一點明定中隊長之職責及編組。
(十二)第十二點明定中隊長解任之補選方式。
(十三)第十三點明定請假、離(停)職規定。
(十四)第十四點明定獎勵方式。
(十五)第十五點明定時數規定。
(十六)第十六點明定違規處分方式。
(十七)第十七點明定經解聘、不續聘之重新加入規定。
(十八)第十八點明定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