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志工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北市工地字第 10760001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為推廣水土保育相關宣導工作,有效運
    用社會人力資源,爰依「志願服務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
    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以大地工程處所聘之志工。
三、本要點共計十八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三)第三點明定本要點之志工服務項目。
    (四)第四點明定申請擔任志工之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志工聘用年限。
    (六)第六點明定志工應遵守之規定。
    (七)第七點明定志工福利。
    (八)第八點明定志工中隊設置規定。
    (九)第九點明定志工工作會議之次數及召開程序。
    (十)第十點明定中隊長之遴選方式及任期。
    (十一)第十一點明定中隊長之職責及編組。
    (十二)第十二點明定中隊長解任之補選方式。
    (十三)第十三點明定請假、離(停)職規定。
    (十四)第十四點明定獎勵方式。
    (十五)第十五點明定時數規定。
    (十六)第十六點明定違規處分方式。
    (十七)第十七點明定經解聘、不續聘之重新加入規定。
    (十八)第十八點明定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源辦理。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