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求職服務課:求職登記與就業媒合、就業諮商與職業心理測驗、就業
服務站(臺)規劃及設置、特定對象個案管理之就業輔導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
二、雇主服務課:求才登記與人才招募、就業甄選、雇主聘僱外國人前之
國內招募、外籍勞工雇主轉換作業及執行中央各項僱用獎助措施等事
項。
三、就業促進課: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服務、
就業促進相關措施規劃與執行、創業輔導、志工管理服務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獎助等事項。
四、就業情報課: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電訊客服、辦
理就業博覽會與專案招募活動及台北人力銀行網站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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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管理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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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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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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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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