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委員由本處派(聘)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及企業行銷 顧問三類組成,其中至少須包括 1名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 障礙團體代表,每次審查會議從中各邀請一名擔任之。各類委員人數 如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企業行銷顧問: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本處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