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之,綜理審 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由本處職務再設計督導團成員、中央主管 機關之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成員及其他本處派(聘)之專家學者 或相關專業人員(含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擔任。委員中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