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奉首長核准訂定下達全文21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意旨係分別防治職場環境及非執行
職務間之性騷擾事件,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主管機關分別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社會局,為避免適用法規產
生混淆,參照勞動局訂定同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定之範本,爰據以訂定本要點,其主要重
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及法令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及不適用本要點之情形。(第二點)
三、明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防止措施及積極作為。(第四點)
五、明定定期舉辦相關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第五點)
六、明定性騷擾申訴之管道,並將相關訊息公開揭示。(第六點)
七、明定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之保護及防治措施。(第七點)
八、明定性騷擾申訴方式及補正期限。(第八點)
九、明定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未依限補正處理流程及調查完畢後,不得就
    同一事件再提申訴。(第九點)
十、明定非屬本處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方式。(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置及決議方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當事人為派遣勞工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機制規定。(
      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撤回及其法律效果。(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相關人員保密義務規定。(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相關人員迴避義務規定。(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調查原則。(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第十七點)
十八、明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之調查決議及救濟途徑。
      (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對性騷擾行為人之處罰及誣告者之處理方式。(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性騷擾案件之後續追蹤及處理措施。(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不得對申訴人做不利處分之規定。(第二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