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勞資字第 1096024376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並增訂第4點,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行為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
    而出於故意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
    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越職工福利金條例法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
    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等致有
    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額度內裁
    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三、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