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職字第10530046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105年2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
    災害線上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及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
        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予標示地址。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列
        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認屬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死亡職業災害後,再依第三點於
    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