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 09933607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至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
  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

  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環境教育等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並專款專用。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三、資源回收基金收入。
  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三、資源回收基金支出。
  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