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
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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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環境教育等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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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三、資源回收基金收入。
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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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三、資源回收基金支出。
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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