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管制地區之建築工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向受理
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申請辦理召開
施工計畫說明會。
(一)受委託辦理施工說明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二)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
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工務局核准。每次出
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三)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
會基本資料表函送工務局,承造人應參考施工說明會委員意見後
,由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施工計畫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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